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一起非法采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析
2021-10-26

作者:张叶东 刘培朝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

——一起非法采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


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必然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非法采矿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上述生态要素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系统损害必将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





【基本案件事实】



图1 案件时间轴


王玉林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进入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以下简称1号开采点),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合计78147吨,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953675元;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南京市浦口区(以下简称2号开采点)建设施工时,非法开采灰岩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23867.2吨,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502323.6元。王玉林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审理期间,王玉林退赔矿石资源款4455998.6元。王玉林非法采矿行为,致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环境损害(动物类)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生态资源损失作出评估,具体包括:


1.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中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861750元。


2.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


(1)森林涵养水损失440233元;

(2)水土流失损失50850元;

(3)土壤侵蚀损失81360元;

(4)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64243元;

(5)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

(6)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


3.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13281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在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告知对被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召开庭前会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检察官助理仇晓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河,法庭技术顾问朱兴贤(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参加了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陶国中、仇晓敏出庭履行职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周用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到庭陈述相关意见,鉴定人杨国栋(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博士)到庭回答被告方及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




【法院分析】


南京市中院认为: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王玉林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涵盖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和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损失三个方面。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计算:


1、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


林木的经济损失=林地价格×林地面积。林地价格(林地补偿标准)按45000元/公顷计算,损害林地面积约为19.15公顷,两处非法采矿地林木的经济损失合计861750元。


2、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


(1)综合考虑森林面积、森林涵养水源能力、水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森林涵养水损失为440233元;

(2)水土流失将造成地表土壤损失,河道、水库泥沙淤积,综合考虑林地面积、土壤侵蚀模数、水库清淤成本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水土流失损失为50850元;

(3)根据《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分析核算森林与草地所减少的土壤损失,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单位面积减少的土壤侵蚀量、单位土壤肥力的价值量和服务年限计算出土壤侵蚀损失为81360元;

(4)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树木放氧量、每吨氧气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树木放氧量的减少损失为64243元。


3、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


涉案两个地点属于亚敏感区,恢复时间按2年计,自然修复达到生物多样性基准服务水平所需时间按3年计,经计算,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为132810元。


4、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


(1)鸟类生态价值损失。鸟类具有在一定区域内传播种子和改善土壤的作用,因栖息地破坏导致鸟类数量减少造成的种子传播收益损失;林鸟改善土壤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粪便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促进土壤的肥沃,也可提高土壤的通透性和通气性,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可计算出改善土壤价值损失,因栖息地破坏造成的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合计243122元。

(2)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由于非法采矿涉及的2处开采区域是哺乳动物的过境区域,国内对小范围过境区域破坏而造成的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尚无相关的研究成果或量化计算依据,无法量化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故按照已主张的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计算为18744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已缴纳),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


二、被告王玉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已缴纳),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划转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受理费25145元,法庭技术顾问费用2000元,合计27145元,由王玉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案件意义】


本案是非法采矿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王玉林在刑事案件中对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其非法开采的矿石资源价值445万余元,已在刑事案件中主动退赔,故在本次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再索赔矿石损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守护好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草、冰、沙。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个系统中的哪一个环境受到损害,其他环节也早晚会受到牵连。


法院以系统思维审理案件,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庭技术顾问、专家辅助人及鉴定人的作用,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将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的赔偿费用,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属于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纳入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


本案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也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s://mp.weixin.qq.com/s/k5Z94SeYQHok48bzPSWesQ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

[2] 土壤侵蚀模数,是指单位时段内(a)单位水平投影面积(平方千米)上的土壤侵蚀总量(t)。土壤侵蚀模数是土壤侵蚀强度分级的主要指标,在一定尺度范围内通过径流观测小区、卡口站、河流水文观测站对径流泥沙的观测资料计算得到。

[3]http://nj.jsjc.gov.cn/tslm/dxal/202108/t20210810_1260136.shtml【公益诉讼】守护“南京绿肺”,市检察院这一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省检察公告案例

[4] https://mp.weixin.qq.com/s/hBR_YzUe1jn3bj2VEevVAw典型案例之19-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5] https://mp.weixin.qq.com/s/znncNTqqPLsaR0QlzYNlqw《从晏谈矿》2021第24期: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认定?

[6] 李捷:《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问答》,浙江人民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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