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是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2021-10-25

作者:葛枫 张叶东 刘培朝 


案情简介


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陈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公司的名义申请临时码头,虚假承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某废弃虾塘进行处置,实际上却组织人员将工程固废倾倒于海洋。


经检察院调查发现,A公司无海洋倾废许可,倾倒的海域亦非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废区域。陈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船舶所有人,经手办理涉案合同签订、申请码头、联系调度倾废船舶等事宜,并获取大部分违法所得。B公司虽在招标时书面承诺外运土方绝不倾倒入海,却通过组织车辆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A公司海上倾废活动,B公司对海洋生态环境侵害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原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职能)依法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局回函称,因正处于机构改革中,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和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A公司、B公司和陈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


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1 案件时间轴


争议焦点分析

1. 被告海洋倾废行为是否损害海洋生态环境?


被告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鉴定,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以后,通过迁移扩散作用,汞、镍、铅、砷、铜增量均出现了超出海水水质四类标准的情形。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链,对海洋水生环境造成持久影响,会直接改变涉案海域底栖生物原有的栖息环境。同时,局部海域将彻底改变地质环境,大部分底栖物种将被掩埋、覆盖。


评估鉴定对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时,考虑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修复工程完全恢复,选择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量化核算。虚拟治理成本通过建筑垃圾总量乘以单位清污成本,再乘以倾倒区水体类别对应的敏感系数2,计算得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60余万元。而被告主张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最终采信华南所的鉴定结论。



图2 涉案查扣违法倾废船舶检材取样


2. 三被告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环境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陈某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陈某除了参与A公司案涉分包合同的签订,具体实施伪造退塘还林合同,还是海域使用权的经办人和案涉建筑垃圾运输、倾倒的组织协调者,并且派遣自己所有的两条船舶亲自参与倾废,直接或间接收取了绝大部分工程款,是倾废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之一。因此,陈某与A公司从一开始即双双具有共同侵权之故意,并且二者的行为紧密结合为一个侵权整体。陈锶不但未履行公民应尽的海洋环保义务,反而违法向海洋倾废,其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B公司也是共同侵权人行为人之一。B公司系案涉建筑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负有合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将垃圾运输和处理分包给A公司而解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处置垃圾,此系双方内部约定,其对外义务并不因此解除。同时,B公司负有选取专业守法的分包人并对分包人担负监督之责,包括应当审查中汇公司是否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等法定必需手续。尤其是B公司事前曾经向业主出具保证不向海洋倾倒垃圾的承诺书。B公司既未真正吸取教训、兑现对业主的承诺,也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过错明显。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A公司、B公司系海洋环境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开赔礼道歉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被告抗辩认为公开赔礼道歉不适用于本案,主要理由有二:1.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也未造成生态损害。2.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八条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用以弥补精神痛苦,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存在心理意义上的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本次非法倾废对海洋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已为专业性意见所确认,三被告的非法倾废行为也已然侵害了恒大美丽沙海域周边民众所享有的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多部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辩解,不予支持。


1. 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补位功能


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显示了该制度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补位功能。


2.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已经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量化评估。


3.环境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认定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致生态环境破坏,属于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各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在于:(1)损害结果同一的、不可分割的;(2)损害结果是数个环境侵权主体生态破坏行为的连结点。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开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条件


被告行为造成公众的精神损害是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条件。本案中法院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对公众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认定,并据此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案外反思

目前我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作出体系化的安排,而检察公益诉讼迄今为止也仅仅是散落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之中,并未形成体系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实体法也未形成有效衔接。笔者尝试总结得出下图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图3 环境公益诉讼的体系


检察机关既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职责,又可以在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时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后者会导致行政机关没有继续履行职责的意愿,从而对未来的环境行政监管起到负面和消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最高检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补充公益诉讼立法不足https://mp.weixin.qq.com/s/CYknqM1OExdqI6HyrIHK7g

[2] 赔偿+公开道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被追责https://mp.weixin.qq.com/s/O82Y6Hr-eII4x7BueqJZnA

[3] 海南一公益诉讼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AHe_gx8vJAL674_VcMnCPQ

[4] 阳光检察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一公益诉讼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RkQWyT0PvP7_GT-oHJS8Hw

[5] 张梓太,程飞鸿,张守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隐忧和完善路径——从功能与定位的视角切入》,载《环境保护》2020年第16期

[6] 程飞鸿,张守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辨识、问题检视与制度完善》,载《环境法评论》第3辑

[7]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8] 【(2019)琼72民初227号】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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