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海洋采砂 损害生态担责|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评析
2021-11-10

作者:刘培朝 邓波儿



图1:本案调查现场


【基本案件事实】

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11日,苏某一、李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名义组织和指挥杨某、苏某二等人,用“搏某166”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侧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其中22200立方米海砂销售给时某等人,744.15立方米海砂于2017年5月11日在上述海域被当场查获。2017年7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组织人员将现场查获的船载海砂运回采砂地点,全部回填入海。期间时某明知苏某一、李某非法采砂仍接受其请托,介绍人员到“搏某166”采砂船上领航开船、联络采砂并多次收购海砂,数量共计10300立方米,价款人民币60余万元。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南县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一、李某、杨某、苏某二、时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苏某二犯寻衅滋事罪,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 月12日、2019年8月14日,以及2020年7月10日,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苏某一、李某、时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苏某二犯非法采矿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系列非法采砂刑事案件进行的过程之中,灌南县检察院认为涉案被告的非法采砂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导致的损害数额较大,对于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恶劣,在经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灌南县检察院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90.8万元。2019年5月2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灌南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现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本案各个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证据,法院对于该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梳理及分析如下:

1. 所采海砂非海洋海床结构海砂,采砂行为是否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其该项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而本案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侧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采砂,采砂行为影响该区域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底部表层砂层被吸走需要通过较长时间方能建立新的相对稳定的沉积物环境,采砂洗砂过程中形成局部区域含沙量骤升会对海洋水质产生影响,降低海洋中浮游生物和仔稚鱼资源等的生产力和免疫力,危害海洋生态系统,而采砂结束后形成的采砂坑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到原地形地貌,采砂行为已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2. 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是否符合鉴定资质要求?其提供的海洋环境修复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该所系经全国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均具备专业职称,具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能力水平,评估程序亦符合相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机构在本案采砂区域进行5次采样确定底栖生物密度为40ind/m2、生物量为166.75g/m2,结合本案采挖海砂影响海洋生境面积4445.544m2,底栖生物的直接损失量741.294kg,按照持续性生物资源损害计算原则,确定本案采砂造成底栖生物损失为人民币22238.82元,数据来源和形式均符合采样等规定且有据可依;鉴于本案采砂损害物种没有人工批量育苗和放流先例,其参考该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渔场特点,采用替代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符合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需要,相关放流物种及尾数计算方式合理有据,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3. 本案中,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怎样划分?

法院认为:

1) 被告苏某一、李某、杨某、苏某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侧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严重破坏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 被告时某明知被告苏某一、李某非法采砂仍接受其请托介绍人员到采砂船上领航开船、联络采砂,并收购非法开采海砂10300立方米,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关于被告杨某、苏某二提出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杨某承包了“搏某166”采砂船上的工人工资并带领船员操作采砂,被告苏某二系被告苏某一安排到船上指挥采砂、记录账目、联系送货等的负责人员,该二人参与的非法采砂行为均属于本案非法采砂环节中的重要部分,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和重要原因力,与普通雇员存在明显区别,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4. 本案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如何选择?

法院认为:灌南县检察院提出的【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首先,鉴于该项诉求为选择性诉求,并未予以明确;其次,结合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需要等因素,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尚不具备可操作性,有可能造成海洋水质二次污染等问题,且亦无通过回填海砂方式修复受损海床结构的成功先例;最后,部分被告处于羁押状态,无法正常参与修复活动,因此,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是更为适合的责任承担方式。

5. 海洋底层栖息生物资源损失应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相关评估意见确定的计算方式和认定数额符合鉴定评估规范,替代增殖放流修复方案和费用计算也与修复环境需要基本相符,因此,鉴于损害后果没有科学的计算方式予以 量化,可依据评估报告提出的该项费用作为计算海砂在该区域生态位中生态资源价值损失的参考。



图2:海洋采砂示意图


【同类型非法海洋采砂案件对比】

本案相较于之前点评的海南省非法海洋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以下简称“海南采砂案”),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方面,以下作简要对比:

1. 相同之处

两案的民事公益诉讼人均结合个案案情,在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前,征询权威专家部门的评估意见和建议,从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环境修复费用,深入分析非法海洋采砂存在的问题。另外,在海南采砂案中,海检二分院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海警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查处“船主”实际参与盗采海砂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灌南县检察院通过向灌南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拆除了非法小码头56处,恢复灌河岸线22.2公里,两案民事公益诉讼人均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海洋行政执法行为。

2.不同之处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形式不同。本案的公益诉讼人灌南县检察院是在涉案被告在接受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认识到各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海洋环境修复责任,因此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海南采砂案的公益诉讼人海检二分院,是在涉案的部分被告被行政处罚后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

其次,被告是否已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同。本案的各被告均同时承担了刑事责任,是非法海洋采砂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海南采砂案的被告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大部分承担了行政责任,其中被告之一飞某海运公司没有承担行政责任,但同样承担了民事公益责任。

最后,被告是否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不同。本案被告不仅承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在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江苏省省级以上媒体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道歉,公开赔礼道歉扩大了社会影响;而海南采砂案的被告仅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2018)苏0724刑初339号】苏某一、杨某非法采矿罪苏某一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12

[2] 【(2018)苏0724刑初339号之一】李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08.14

[3] 【(2018)苏0724刑初339号之三】苏某一、李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10.20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YKJpkOfXDQ5P9Y6fZ2wirQ

[5] 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非法采砂 共同担责——海南省非法海洋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例评析》,https://mp.weixin.qq.com/s/rLqzmlUoqsPcLQ9g05bJ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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