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刘培朝律师受聘担任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02-09

2021年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台州仲裁委员会章程》《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经第五届台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培朝律师受聘担任第五届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培朝律师系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股权并购、工程争议解决、环境资源保护等法律服务二十年,在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并购、环境保护领域重大仲裁案件都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和众多中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还是上海安徽商会、自然之友环保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会员。2019年11月8日,刘培朝律师荣获2019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奖项。

台州仲裁委员会(简称台仲)成立于1998年11月,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台仲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依法裁决各类民商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金融借款、保险、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等30余类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案件审理的程序按照《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书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仲裁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ai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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