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新华日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14日下午2时,昆山市人社局服务大厅内,张阳(化名)正式提交了一份外卖骑手工伤认定申请——随附的一份终审判决明确他与平台合作商存在劳动关系。这份刚刚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法庭作出的胜诉判决,不仅为骑手争取工伤赔偿扫清了法律障碍,也为我国8400多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当下,随着算法管理以及形形色色“去劳动关系化”手段不断翻新,越来越多“张阳”深陷“身份认定”困局。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横亘在维权路上的一大障碍。
来之不易的“员工”身份
2021年6月,张阳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闲暇时骑着电动车穿梭在昆山的大街小巷,每天跑几单赚几十块钱,“想接单就接单,不想干就不干”。
2022年7月,辞去工作的他加入平台合作商“优选计划”,成为优选骑手。日收入从几十元涨到300多元,代价是手机里多了几个打卡群,每天被各种数据指标追着跑:高峰期至少完成5单、请假至少提前1周报备、各项考核指标必须达标……
不幸的是,成为“优选骑手”不到1个月,张阳就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平台企业为其申请了“职业伤害”认定。但领到5万多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张阳却高兴不起来,“要打卡、有考核,这不就是正儿八经地上班嘛,为什么不是工伤?”再跟朋友一打听,如果认定工伤,自己至少能拿到10多万元赔偿。
张阳觉得,平台合作商未申报工伤属于侵权,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未获支持,他又诉至法院。4月10日,苏州劳动法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平台合作商对张阳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场历时近3年的维权,终于让张阳拿到了迟来的“员工”身份。
张阳的遭遇,只是新业态用工问题的冰山一角。“站出来维权的是少数,胜诉的更是寥寥。”一位代理过20多起此类案件的律师透露,传统就业形态下,工伤认定大多靠仲裁就能解决,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要先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再去鉴定工伤,维权周期被大幅拉长,各地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上分歧较大。近两年,他经手的案件胜诉率不足20%。“不少人打官司前,会去网上搜类似案例,越看越没信心。”
被技术“肢解”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一系列权利。然而在平台用工领域,企业常常会把劳动关系伪装成“合作关系”或“承揽关系”等,试图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偷工减料”。
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专业化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自2021年7月成立以来,每年审理的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达上百起。
“劳动关系正在被不断‘肢解’,呈现出碎片化特点。”苏州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分析发现,让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合同,已经是规避劳动关系的初级模式。近两年,模式进一步升级——通过“众包骑手”“优选骑手”等不同类型骑手的分类管理,将完整的劳动关系分段处理,将支配性管理特征碎片化,让劳动关系变得更加模糊不清。
举证难,是维权的另一大障碍。“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存储在平台上,一旦平台把你从系统里踢出来,基本上什么都看不到了。”张阳能找到的证据,主要是一些工资流水。一些企业还会故意拖延时间、拉长程序,变相提高维权成本。“从维权到拿到赔偿,少说也得四五年。”张阳无奈地说。
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杨俊生说,现实中,算法实际上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但劳动者对算法合理性往往很难举证,可能陷入实际被侵权却无法维权的窘境。”
刺破“隐蔽劳动关系”面纱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中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是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界定“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也是首次将“支配性劳动管理”确立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看来,“支配性劳动管理”是透过新就业形态等具体“现象”看到的劳动关系共性“本质”,其判断要旨是使用劳动力的一方对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实施了劳动管理,并且这种管理达到了支配性的程度。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量化“支配性”?王天玉认为,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方法,重点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主体方面,双方当事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事实方面,要确认单位使用了自然人的劳动力,发生劳务给付;效果方面,使用劳动力的事实要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以代驾为例,代驾平台在使用司机劳动力的过程中,如果基于业务要求和风险控制采取了必要运营管理措施,这种管理可理解为一种行业服务准则,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可以预见,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将是一场立法与技术的赛跑。当平台算法越来越“聪明”,各种新套路层出不穷时,劳动保障如何及时跟上?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冬梅建议,应从立法层面尽快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认定标准,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算法的合理性边界,防止“算法侵权”成维权盲区。“在立法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司法人员绝不能机械照搬法条,而要回归法理原则,从公众一般认知出发,穿透表象认清劳动关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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