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总承包政策汇总!国家部委大力推动!全国各地近期相继发文!
2021-04-07


来源|建筑时报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国家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近几年可谓“变革之年”。工程总承包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摸索阶段,现已进入加速推动阶段。


01 国家部委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意见》要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并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

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如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02 国家部委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9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函》,明确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已经纳入2021年全省住建领域重点目标任务。


03 国家部委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

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川建行规[2019]2号

甘肃省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20〕160号

浙江省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

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湖北省

湖北《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鄂建〔2016〕9号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

河北省

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监管标准的指引(试行)》

福建省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

山东省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省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

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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