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三餐提供营养企业的生产
也离不开稳定的电力供应
突发的断电可能会造成企业不小的损失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了
企业可以向供电公司主张赔偿吗?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家铝塑、钢塑复合带加工制造企业,铝带、钢带表面覆聚乙烯薄膜需要稳定供电,生产线突发断电会破坏整卷金属带表面的覆膜、分切作业,形成废料。A公司称:2020年6月3日至4日,某供电公司在未提前通知停电的情况下,两天内突然停电3次,使其产生十余卷钢带、铝带废料,造成损失17.8万余元,遂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损失17.8万余元。
某供电公司则称,2020年6月3日至4日间确因电力设备故障导致A公司用电线路断电,但仅在6月4日发生2次停电,6月3日未停电,A公司主张的损失有误;A公司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但却未做应对故障停电的保护措施,其自身也负有责任;另外,双方供用电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因电力运行故障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即按照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五倍予以赔偿,为2000余元。
后经法院查明:2020年6月4日6时左右,A公司用电线路发生断电,上午8时左右恢复供电,当日11时50分左右再次断电,12时15分左右恢复供电,断电原因皆为突发线路故障。2020年6月3日,A公司用电线路的电压、电流曲线图连续、无断点,未发生线路断电。早在2017年5月,A公司因申请用电,与某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为防止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某供电公司在合同中提醒A公司“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并明确约定因电力运行故障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停电产生的实际损失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实际称重、近年交易价格等因素,法院认定停电造成钢带、铝带损失合计9.7万余元。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6月4日断电系线路突发故障,并非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所致,供电公司无提前通知义务,客观上也无法对突发故障提前通知,但线路突发故障系电力运行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用电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某供电公司仍应就未能履行供电义务向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某供电公司在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电人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计算所得违约金为2000余元,明显低于A公司损失,A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损失9.7万余元主张赔偿。
关于废料处置问题,守约方不愿意后续利用的,通常应由违约方处置,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A公司具有废料处置经验和便利,某供电公司取回废料还会产生额外的运输费、存储费等处置成本,从提高处置效率、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由A公司处置废料更具有合理性。相应的,A公司应在损失金额中扣除废料残值。法院结合A公司近年废料交易价格,认定残值2.1万余元,扣除废料残值后,尚有实际损失7.6万余元。
关于损失承担问题,某供电公司注意到A公司为“大工业用电”,进而善意提醒其“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而A公司明知其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却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少供电公司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某供电公司对损失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损失数额承担80%,A公司自行承担20%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供用电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因电力运行故障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以停电时间内可能产生的电度电费五倍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而在本案中,该项违约金与公司实际损失相比,差距悬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因此,当故障停电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发生较大损失时,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