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2020-05-15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的通知

榕建筑〔202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落实我市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同时减小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防止专家违规操控评标结果,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设计招标项目评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书面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的方案水平、技术能力、企业信用及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为平稳过渡,设计招标项目评定分离先在省、市重点项目及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施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后全面推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8日


福州市政府近日发布的通知传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精神。该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包括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投标异常低价可否决等。具体修改如下: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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