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下)|最高检发布
2021-11-02

来源|最高检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0月9日,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去年以来,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范围不断拓展,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4件,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2件案例与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


据介绍,本批案例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生物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即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从保护级别来看,保护对象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

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该案跨越黑龙江和湖北两省,捕杀鸟类众多,案发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该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5月23日,龙沙区院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100960 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费用是由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专业意见,通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非法狩猎者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龙沙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审理李某某等十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干警深入到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民家中进行普法宣传。



龙沙区检察院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会签建立跨地区协作保护文件。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9.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

沈某某等破坏海洋生物资源

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海洋生物资源 生态修复补偿金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准确认定捕杀、收购、运输、贩卖等各环节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从而全链条追究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全方位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等15人为非法共同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涉案海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19年初,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舟山市院)在受理沈某某等人涉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根据涉案团伙组织负责的码头区域、各当事人之间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等情况,舟山市院分为三个案件,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立案并刊登诉前公告。


舟山市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范围,补充询问沈某某等主要被告,调取通话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自认”“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等事实加以认定。在没有海洋生物生态损害鉴定意见参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生态修复补偿金应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案件中的海龟价值应归属于此。因此,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海龟价值来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653.04万元的诉请。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海龟的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对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9月11日,海龟系列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公告期满后,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2019年11月,2020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修复补偿金的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时证据认定等问题上具有指引作用。鉴于生物资源类侵权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对分离的情况较多,在因果关系、责任认定上应有别于普通侵权案件,不能将因果关系仅限定在生物被捕猎致死的环节,而是应当综合认定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狩猎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链,均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

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评估论证 生态资源损失费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在没有扣押到海豚实物的情况下,聘请专家科学论证,确定海豚物种及发育系数,评估发育阶段,破解鉴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实验-测量海豚大小确定被猎捕海豚生长系数。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9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院审查起诉。次日,晋江市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就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中,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为解决鉴定难题,晋江市院聘请多位高校、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专家通过对扣押到的海豚牙齿进行提取DNA测序和比对鉴定,结合现场视频和照片、事发海域生物种群状况,并经多次实地走访和研究,确定涉案海豚物种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定了涉案瑞氏海豚的发育系数;结合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并邀请厦门大学野生动物专家利用远程视频出席法庭的方式,就猎捕海豚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程度、海豚的珍贵价值、保护救助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晋江市检察院与沿海围头村成立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


案发后,晋江市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在晋江市与大金门岛之间的海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监测巡护活动,有效制止并严厉打击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引来了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白海豚、勺嘴鹬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停靠,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叠加优势,“提前介入”破解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题。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实物缺失的情形下,借助专家“外脑”进行论证、评估,确定野生动物物种和发育系数,科学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费用。在法院庭审时引入专家证人远程视频支持出庭,为案件成功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警示,破除沿海渔民封建迷信陋习,也为开展海洋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积累了实践样本。



11.湖北省宜昌市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保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存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区 长江大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不仅有效推动问题整治,还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中华鲟是世界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距今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被誉为水生物中的活化石,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水体及周边环境不断恶化,中华鲟数量持续下降、濒临灭绝。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于1996年建立,其中西陵辖区所对应水域全部属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是中华鲟洄游产卵区域。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陵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在核心区域内的长江水域岸边有大量居民使用钓钩网具等非法捕鱼,附近约一公里长江堤岸被改为菜地,建设了违规构筑物,大量污染物经雨水冲刷后直排长江,严重影响中华鲟繁衍生息。



办案人员现场查看


西陵区院于2020年6月立案后开展现场勘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走访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科研人员详细咨询专家意见后,了解到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是中华鲟重要的产卵场,核心区内居民生产生活严重影响了中华鲟繁衍生息。该院主动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磋商,发现涉及环保、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等众多行政机关,且各部门之间存在权限不清、多头难管等问题。为促进行政机关部门联动、合力推进问题解决,2020年6月15日西陵区院分别向宜昌市西陵区水利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街道办事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办案人员查看整改后情况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启动综合整治,在岸堤上修建围栏,使保护区与生活区实现物理隔断,原菜地构筑物被拆除后种植了树木,污染情形得以改善。在岸边设置宣传牌,组织志愿者定期巡查,清理菜地2000余平方米、垃圾50余吨,整治污染源5处,劝导垂钓者,收缴违法网具,清理违法违规船舶,非法捕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宜昌市、西陵区政府先后发布通告,明确对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实行永久禁捕,形成了中华鲟保护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长江水体及周边环境的不断恶化,中华鲟资源持续下降、濒临灭绝,更加严密有效地保护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对于中华鲟群恢复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不仅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还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有效助力长江大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12.广西防城港市检察机关督促

保护红树林生存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近危红树植物 诉前磋商 抢救性保护


【要旨】


针对近危红树植物生存面临的现实侵害和紧迫危险,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利用技术手段快速查明红树林生存环境情况,借助专家外脑提供“抢救”方案,适用磋商程序高效推动相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工作,为红树林救护“抢得”一线生机,提升了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港市院)接到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反映线索,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横叉尾港西南侧的“海漆-桐花树-小花老鼠簕”红树林群落生存环境遭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院指令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依法立案,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两级院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调查核实查明,案涉红树林群落生境面积为686㎡,主要分布点所处的滩涂于2020年6月被某公司出租用于修建虾塘,虾塘建设围堤后完全阻塞了红树林生境所需的海水潮汐涨落。其中包括已被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近危”级别的1796株红树植物物种小花老鼠簕正面临着生存威胁。根据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专项调研显示,案涉小花老鼠簕是广西已发现的2处分布点之一,生境面积占广西总分布面积的89.6%,植株数占广西总植株数的98.1%,系保存良好较为原始状态的红树林,具有重要科研价值。2020年9月27日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曾向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珍珠湾濒危红树植物小花老鼠簕面临消亡的紧急告知函》,建议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否则此片红树林群落可能在6—12个月后全部死亡。


专案组数次走访防城港市、防城区两级林业、海洋行政部门和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单位,了解案涉红树林物种分布、生长环境保护等情况;多次深入红树林生长点实地查看,利用无人机航拍绘制生长区域图,查证海水水体交换情况,使用快速检验勘查箱检测水质情况,及时固定红树林生境现状证据材料。专案组认为,行政机关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并未有效改善红树林生境,而且长期没有跟进整改,该处红树林面临群落死亡风险持续增大。检察机关立即启动诉前磋商程序,对红树林实施抢救性保护。在红树林资源保护专家指导下,检察机关与防城区林业局、案涉公司达成尽快在虾塘堤坝阻塞处打开缺口,便于潮汐涨落时内外海水相互流通,形成有效海水水动力交换的磋商共识。各方于3月26日协力疏通了红树林生境与珍珠湾海域连接口,及时改善了近危红树植物小花老鼠簕群落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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