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 政府索赔近两亿
2022-01-29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各地共办理90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公告,本文将详细分析其中一个案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省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就青海省木里矿区生态破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基本案件事实】

某能源公司于2012年成立,其母公司是青海省省属大型上市国有企业,主要业务包括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一度冠有“钾肥之王”的美誉。某能源公司主要负责母公司原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工程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矿建设、运营。

木里矿区位于海西州天峻县木里镇和海北州刚察县吉尔孟乡,木里地名源于藏语,意思是燃烧的石头,指的正是木里矿区埋藏的极其优质的煤炭资源。木里矿区资源储量35.4亿吨,矿区资源储量中9成以上是炼焦用煤,有着品质高、煤质好的特点。然而优质的资源却引来了非法盗采、超量开采,尤其是粗放式的露天开采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2014年党中央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叫停木里矿区的破坏式开采。青海省于2014年8月通过《木里煤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矿区现有企业进行整治。根据方案,由于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某能源公司聚乎更7号井违规开采行为需立即停止。

2021年10月,某能源公司的母公司发布公告,某能源公司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告知函,其曾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某能源公司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实施煤炭资源开采,系违法采矿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某能源公司全面停止了矿区一切活动,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020年10月8日,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某能源公司下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将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组出具的木里矿区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聚乎更矿区、江仓矿区、哆嗦贡玛矿区等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2020年10月30日,某能源公司与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签订《木里矿区企业退出协议书》,某能源公司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对木里矿区开采企业的工作要求,退出木里矿区,某能源公司自行承担退出木里矿区所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并依据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结果,承担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等。

2021年10月11日,某能源公司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某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相关工作及相关企业行为线索,某能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降低贵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某能源公司可以及时将非法采矿产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某能源公司的母公司表示,根据《关于对青海某能源公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为降低某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拟将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时退缴至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测算,某能源公司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3.57亿元。


【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海西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即“甲方”)与某能源公司(即“乙方”)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海西州中院公告双方协议内容。

■ 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乙方依法应当对采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前期乙方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生态环境治理。现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对于木里矿区的生态环境统一进行修复治理的安排部署,乙方须承担相应的修复治理费用。

二、乙方违反国家规定开采煤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鉴定评估,自2012年乙方入驻木里矿区开始采矿行为以来,乙方的开采行为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以下损害:

(一)土壤破坏:开采活动共造成457.9公顷的高山草甸土壤被完全损毁。

(二)冻土层破坏:开采活动造成457.9公顷冻土层破坏, 破坏区域冻土层平均上限由基线水平的1.8 -2.5m加深至5-6m.

(三)植被破坏: 开采活动造成457.9公顷植被受损。

(四)产品供给功能损害:开采活动导致高寒草甸破坏,造成畜禽放牧活动受到影响,由此造成2012年-2020年约9661.8头当量羊的畜禽产品损失。

(五)调节服务功能损害:

1.固碳释氧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11.71 万t固碳功能和5.14万t释氧功能完全丧失。

2.水源涵养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水源涵养减少量约为378.67万立方米。

3.土壤保持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9.46万t土壤保持功能丧失。

(六)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开采活动损坏草甸景观结构的完整性、连续性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统一性,景观异质性增强,整体景观破碎化程度加剧;煤矿开采区域原有的天然高寒草甸植物群落受到毁灭性损害,造成局地物种组成与多样性严重降低。

■ 双方根据《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95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1.95亿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

四、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


【启示】

企业违法违规在生态敏感区域开采自然资源或开发建设,一旦造成生态破坏,最终将造成企业和生态环境“双输”的局面,除了企业为此要付出巨额的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费用,对于已经受损的生态系统来说,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可能是不可逆转的生态影响。比如本案例中企业违法开矿所破坏的高山草甸形成需要千万年,一旦遭受破坏,恢复十分困难甚至永远无法修复。本起生态环境赔偿案例中,案涉公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应该为同行业的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在开发建设时应该注重项目选址的合法合规,严格避让生态敏感区域,不应为经济利益而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生态影响,否则不仅造成生态功能的永久丧失,企业也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本文所涉及主要法条】

▲《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二十条 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 环境诉讼研习社,《1.95亿!青海盐湖能源公司就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达成协议》,https://mp.weixin.qq.com/s/7qGHtZYIBvxxLUtW0JnKIQ

[2] 海北环保,《持续推进木里矿区江仓一号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https://mp.weixin.qq.com/s/iQzE8r9XmTglC_1rANoANw

上一篇 返回上页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