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典型案例
近日,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这是自2019年4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收录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荐的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篇案例成功入选。
第二批收录的10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环境资源诉讼类型,涵盖长江十年禁渔、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绿孔雀等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海洋动物及珊瑚礁保护、海洋岸线保护等多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个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的国内适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案例及白皮书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裁判规则及相关情况的重要载体。此次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白皮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对于传播中国环境司法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非法捕捞者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非法收购者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均分非法获利。
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2019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小朋、董瑞山、秦利兵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小朋、董瑞山、秦利兵等59人对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瑞山等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小朋等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判令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秦利兵、董瑞山等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本案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采用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科学计算得出生态资源损失,同时明确可以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长江生态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对维护长江地区生态安全,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本案庭审由多名省、市人大代表旁听,超过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中央电视台进行全程现场直播,并制作专题节目予以报道,人民日报等全国40余家国内主流媒体对庭审及审理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具有良好的宣教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