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工程的海域使用管理
2021-12-01

作者|生态践行者[1]

事件介绍

近日,一条“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涉嫌抄袭”的消息引起了热议。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


图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网站

通过CECA专业人士解读发现,该项目不仅穿越了两个限制类红线区,还是大量候鸟的栖息地,且航道疏浚所带来的悬浮物会损害鱼类鳃部的滤水和呼吸功能,但是环评报告没有提及任何鸟类、鱼类保护措施。


图源:CECA

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微博(深圳交通)上回应称,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所在区域不属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区。


图源:“深圳交通”微博

3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先后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和“关于终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示的公告”。这一决定更多是因为广东省航道局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开展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涉嫌抄袭”——将湛江的资料引用到本报告中,甚至没有修正。



图源:“深圳交通”微博


3月28日,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报告书公示有关问题的说明,称已责成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立即终止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合同。然而,该项目除了上述环评报告外,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也是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


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第十五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资料来源说明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二)论证工作等级、论证重点的确定是否准确,论证工作计划及方案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三)资料数据收集与调查及现场勘查是否充分;


(四)报告各章节内容的分析、论述是否客观、准确、合理;


(五)报告结论是否客观、可信,对策和建议是否合理、有效、可行。”


国家海洋局(已撤销)于2017年就有关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问题做出通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论证报告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原因不能全文公开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信息的界定,制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版本,并在报送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供,如海域使用申请人未另行提供公开版本,则视为同意将论证报告全文公开。并且海域使用申请人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公开的论证报告质量和内容负责。[2]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Vs.2010修订版


环保公益组织CECA在其3月26日的文章中提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曾在3月19日发布过该项目公示,但小C发现那次公示的附件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而非环评报告。在小C与部门沟通后,项目在3月25日重新公示。”[3]


根据这份“意外公示”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可知,“本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航道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中的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用海;深圳湾航道总长9.2km,其中需要疏浚的长度为4km,此次申请用海针对疏浚区域进行申请,项目拟申请用海总面积为52.1456公顷。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10年)中对海域使用论证等级的判定依据(见表1.3-1,节选导则中表1),确定本项目各用海单元的论证等级(见表1.3-2),最后确定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为二级。”[4]



图源: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


3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开放式用海航道长度≥10km或疏浚长度≥3km的论证等级为“一”。那么就意味着,如果此工程新环评报告晚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批复,此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也将作废,原报告书中按照“二级”进行论证的内容,都将根据“论证等级一”重新编制。


前路未卜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


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并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对自然岸线进行整治修复,保持岸线的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第二十条规定,“…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若此项目未能赶在《条例》生效前得到批复,那么其用海申请将举步维艰。



注:

[1] “生态践行者项目”(EMSP)旨在通过运用中国近期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EPIL)、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等法律与政策,提高环境从业者的能力,有效地参与环境法律实践,从而加强中国环境治理和法治建设。

[2]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不在生态红线?数据面前,请深圳交通撤回失实回应,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uziwwt3YGuP38SnpaWAxw

[4]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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