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安庆皖能案作出的裁定:
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3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自该案2018年11月29日由自然之友提起上诉后,历经一年有余,安徽高院终于做出了二审裁定。
安徽高院认为,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虽然停止了相关焚烧设备运行,但已产生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大气污染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未查明超标排放期间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时间,未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到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也未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为基本事实不清。
该案详情回顾
图片源自芜湖生态中心
这样的裁定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一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过于草率,难以做到以理服人,也有违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确实应当予以撤销,而意料之外的是安徽高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基于本案的一审法院并未在案件审理中显示足够的专业度与责任心,因此自然之友提起上诉的时候希望安徽高院能够直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不过既然二审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想必有其自身考量。
自然之友环境法律顾问杨洋、刘伊娜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
希望本案发回重审后,安庆中院能够充分发挥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还法律以严肃性,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