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上建住宅,开发商、施工方和购房人法律风险知多少? ——评重庆一楼盘存土壤污染被叫停建设和交付事件
2021-11-04

作者:葛枫 周月萍 周兰萍


中新网重庆新闻5月14日电(彭国威罗永皓),重庆“嘉阅滨江”项目发现土壤污染,开发商被叫停建设和交付;施工方按要求停工,房屋将在土壤污染治理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继续建设和交付,购房人在焦灼中等待。


开发商购买了污染土地进行地产开发中途被叫停,损失怎么想都很巨大。被污染了的土地缘何能作为住宅开发用地? 当地生态环境局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回复称:该项目所处的地块原属重庆农化(集团),以生产化学农药为主,生产过程中留下了农药残留。在整体搬迁后重庆农化(集团)委托治理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治理修复。因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且受当时治理修复技术所限,有可能存在治理不彻底的情况。




新闻报道正在种地的居民称,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仍挖出带有臭味的土壤。目前,该地块污染土壤政府已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修复。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在2019年9月18日《土壤污染防治与“污染担责”对土地投融资及争议解决影响交流会》上早已提出:随着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这类问题会成为高频风险,无论是对负责规划及出让土地的政府方、项目投资主体、开发商、还是项目承建方、购房人,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机构、项目环评机构等中介机构,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


还记得2016年的常外事件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常隆地块在修复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对一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师生造成严重影响,引发舆情,随后环保公益机构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时隔五年,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同样是农药厂等化工企业长期生产造成的土壤污染,同样是污染地块的修复存在问题,同样涉及到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的再次开发利用,不同的是,常外事件发生在土壤修复过程中,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马上将准备开发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共绿地,并调整修复方案为风险防控方案;而重庆沙坪坝的这块污染土地上已经建起了高楼大厦。


从媒体报道可知,原土地使用权人重庆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已经完成了治理修复,现在却发现仍然存在土壤污染,这说明要么当时的修复方案不完善,要么修复实施过程存在问题。



当时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尚不完善,五年多了,关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我们有什么进步?


2019年制定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有了统一的国家法律依据。之后,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发布了系列配套办法和标准:


▸ 2021年1月29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确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具体规则;


▸ 2019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2019年12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具体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行为。


其实,在《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之前,生态环境部即已经发布了相关办法和标准:


▸2017年12月15日,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2018年6月22日,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办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那么:【什么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是什么?】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后谁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呢?】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 谁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呢?】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注意:对本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污染地块,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风险!



对于重庆“嘉悦滨江”地产项目存在的土壤污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关办法,污染责任人应当继续承担修复的义务。该事件再次警醒我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对土地进行全面的环境调查,避免买到污染土地,还有可能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承担额外的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的义务;建筑企业在签署协议时也应注意污染土地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购房人也需尽量详细了解拟购置房产所在的土地利用及污染治理历史情况,免得踩到“污染土地”这个雷区,既可能损害健康,还可能陷入无法收房或退房损失大的困境!对于政府而言,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也应基于更新区域的历史用途和土地状况,规范历史数据管理,合理确定区域规划,审慎定位开发产业,避免在环境治理技术尚不发达、对污染源的风险识别度不充分的情形下对于敏感区域加以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从而造成危及公众身体健康、社会资源极大浪费、交易秩序受到不正常干扰等严重影响。对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机构、项目环评机构等中介机构而言,应当恪守行业规范,尽责尽职,对土壤和相关环境状况作出客观评估及评价,以专业筑牢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防护底线,为国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和实现“3060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专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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