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非法向河流倾倒松油醇化工品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50万元。经鉴定,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鹏新区土洋河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龙岗区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的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经生态环境等部门磋商,商定以在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珊瑚种植方案和评估方案,由龙岗区法院等单位联合进行修复过程监督。
近日,在龙岗区法院等部门的共同见证下,某公司分别与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签署了大鹏湾珊瑚种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珊瑚种植效果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件
该案是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宗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首宗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意见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
环资法庭对公诉机关依据环境损害鉴定,所指控的造成环境损害价值准确予以区分,分别明确了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两部分费用,同时认定被告人通过城市下水道排放有毒物质属于逃避监管方式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准确理解并适用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为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金额打下基础。
此外,环资法庭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追加污染企业施某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考虑到本案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作为深圳海洋资源最丰富、最优质的区域,海域中的珊瑚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对大鹏湾有着重要意义。
环资法庭经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意见,综合考虑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采取在大鹏湾海域实施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措施。通过污染方主动承担责任,消除环境损害影响,有利于被告人社会角色的复归,进而深层次化解矛盾。“环资第一案”的妥善处理,兼顾了刑法的惩罚功能与生态环境的修复,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动大鹏新区形成生态环境
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
2021年6月1日,龙岗区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深圳大学共同签署“共建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合作备忘录”,成立了全市首个多元合作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开启了全市环境资源领域“环境法学理论教学-环境司法实务-环境执法实践”的交流互动新模式。
这些举措彰显了生态环境、法院等多部门依靠法治手段推动大鹏新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决心,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利用新区特色环保法治链条,持续发挥联动优势,推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效衔接、强化协调、一体联动”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新区生态环境,坚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