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春意盎然的早晨,窗外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书桌上,空气中弥漫着淡淡的花香。我一边听着轻柔的音乐,一边坐在电脑前做裁决书初稿的最后一次核对。音乐缓缓流淌,仿佛在诉说着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而春天的气息则让我感受到一种宁静与平和。有了AI 的协助,我感觉力量得到了延伸,想记录下每个案件办完后的心得。
窗台上,这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堆得很高,争议焦点错综复杂,既有本请求,又有反请求,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点非常明确,但也非常复杂。最终,我们三位仲裁员通力合作,只开了一次庭,其他都是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完成。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我们最终完成了这份近4万字的裁决书。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裁决初稿获得了两位边裁老师的一致好评,在三人以上合议的案件中能团队合作、互相学习弥补的感觉真好。
一、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是这样的: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B健康食品生产项目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是**万元,工期187天。A公司作为承包方,负责钢结构工程的施工;B公司作为发包方,负责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提出了多项工程变更,A公司也按要求完成了这些变更。然而,到了工程款支付的时候,双方却“掐”起来了。
A公司(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B公司拖欠工程款,要求支付工程款、变更款、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A公司还提出,B公司在卸货时撞坏了门柱包边,要求支付维修费用。
B公司(被申请人)则提出了反请求,认为A公司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要求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罚款。B公司还主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导致工程验收延迟,因此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就是“你欠我钱,我告你违约;你说我工期延误,我反告你拖欠”。双方你来我往,争议点非常明确,但也非常复杂,尤其是工期顺延的认定,涉及设计变更、天气影响、现场条件、交叉施工、疫情等多重因素。
二、工期顺延认定的关键思路
1. 设计变更的影响
A公司主张:合同外新增8项变更,每项需顺延15天,累计120天。
仲裁庭认定:设计变更确实影响工期,但A公司未能提供每项变更对关键路径的具体影响证据。因此,仲裁庭未完全采纳A公司的主张,而是综合考虑变更的影响,酌定给予部分顺延。
2. 天气因素的影响
A公司主张:施工期间共有36天下雨,应顺延36天。
仲裁庭认定:虽然合同未考虑下雨天气的影响,但并非所有雨天都会导致全天无法施工。仲裁庭综合考虑天气对施工的实际影响,酌定给予部分顺延。
3. 现场条件及交叉施工的影响
A公司主张:因B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应顺延28天。
仲裁庭认定:现场条件和交叉施工确实影响工期,但A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延误天数证据。仲裁庭综合考虑现场条件的影响,酌定给予部分顺延。
4. 疫情的影响
A公司主张:受疫情影响,材料运输和施工进度受阻,应顺延15天。
仲裁庭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因此酌定给予一定的顺延。
三、工期顺延的最终认定
仲裁庭综合全案证据,认为A公司主张的工期顺延因素客观存在,且有合同依据,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全部顺延天数。因此,仲裁庭酌定给予A公司70天的工期顺延。结合实际完工延迟118天,A公司应承担48天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四、裁决亮点
1. 证据审查的细致性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特别是对A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天气影响、现场条件及疫情等因素进行了逐一分析,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合同条款的精准适用
仲裁庭严格依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的法律依据充分。
3. 综合考量与灵活处理
在工期顺延的认定中,仲裁庭不仅考虑了A公司提出的顺延因素,还结合了B公司的抗辩意见,最终通过综合考量,酌定给予A公司70天的工期顺延,体现了仲裁庭在复杂案件中的灵活处理能力。
4. 裁决的平衡性
仲裁庭在裁决中既考虑了A公司的合理诉求,也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裁决的平衡性,避免了偏袒任何一方。
五、办案启示
1. 工期顺延认定的复杂性
工期顺延的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仲裁庭需结合合同约定、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证据的重要性
在工期顺延的认定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可能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3.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是仲裁庭裁决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后续争议。
4. 仲裁庭的灵活处理
在复杂案件中,仲裁庭需具备灵活处理能力,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六、选择仲裁的优势
在工程案件中,选择仲裁而非诉讼具有显著优势,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时。以下是仲裁相较于诉讼的主要优势:
1. 专业性
仲裁员通常由具有丰富工程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家担任,能够更好地理解工程案件中的技术细节和行业惯例。相比之下,法院法官可能缺乏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难以对复杂的技术问题作出准确判断。
2. 高效性
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更为高效。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审理时间,避免法院排期过长的问题。此外,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避免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上诉程序,进一步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3. 保密性
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裁决结果和审理过程不对外公开。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工程案件尤为重要,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4. 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例如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等。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更适合处理跨国或跨地区的工程纠纷。
5. 可执行性
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优势:根据《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在全球160多个缔约国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执行性。这意味着,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可以在公约缔约国的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需重新审理案件。相比之下,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通常需要通过复杂的司法协助程序,甚至可能面临对方国家法院的重新审查,执行难度较大。例如,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美国、英国、德国等缔约国直接申请执行,而法院判决则可能需要经过繁琐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甚至可能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被拒绝执行。
6. 当事人自主性
仲裁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相比之下,诉讼中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官,可能面临不确定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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