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口“洋垃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上海市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评析
2021-10-18


作者:刘培朝 邓波儿


2020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这次全面修改体现出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固废法》自1995年至今经历一次修订和三次修正,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污染防治类法律。近些年,打击非法进口“洋垃圾”是我国环保法律与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本文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一例进口“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评析,重点分析此类案件中的环境民事公益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法律责任是《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类新型民事责任,需要企业、社会等各界特别关注。



图1:我国禁止进口“洋垃圾”


【基本案件事实】


2015年初,被告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通过朋友联系被告黄某,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联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员工陈某及薛某。9月,薛某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某贸易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某固废公司,某固废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某贸易公司支付了货款458,793.90元,并由某贸易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了薛某和陈某,由陈某转给黄某,由黄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



图2:本案被告共同侵权行为图示


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就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沪03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某贸易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黄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生效。

市检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果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立案后,市检三分院首先为证实涉案固废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邀请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随后,为确定涉案固废的处置方案和所需费用,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最后,为明确共同被告的范围,三分院走访多家单位,最终决定将某固废公司、某贸易公司、黄某以及薛某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被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三分院提出判令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人民币1,053,700元的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固废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驳回市检三分院针对某固废公司的诉讼请求。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固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图3:本案庭审现场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在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二、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是否合理。

在二审期间,结合上诉人某固废公司提出的请求,除了一审的争议焦点外,二审又围绕着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各被告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等争议进行辩论。具体法院分析如下:

1. 在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法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某固废公司虽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固废公司、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通过商议共同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其因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环境风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固废公司、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各被告称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承担按份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 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是否合理?

在涉案铜污泥因客观原因已无法进行退运的情况下,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的复函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表明,涉案铜污泥来自铜锌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脱硫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中的废弃物质、残余物,并含有大量的重金属,为避免二次污染,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对铜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也出具了评估意见书,明确处置金额为1,053,700元,该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故某固废公司等对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3. 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各被告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本案中,铜污泥固体废物入境后虽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该票废物现仍被海关查扣,但查扣并不意味着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以防止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在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否则会产生无法退运滞留境内情形下的责任反而比能够退运情形下的责任更小的悖论。故在本案中,对于被查扣于海关的铜污泥,某固废公司应当与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图4:“洋垃圾”堆放


【点评】


本案是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2起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一,相比较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而言,“洋垃圾”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新类型的案件,国内目前极少有其他可参照的案例,虽然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判决的案例,但是本案仍然对以后类似境外输入固废污染环境案件的裁判有参考价值。

首先,本案警示,非法进口“洋垃圾”,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责任。检察机关在本案及关联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全面追究了进口“洋垃圾”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民事公益责任。

其次,非法进口“洋垃圾”,即使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依法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责任。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被告虽然没有在之前的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影响该主体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责任,造成环境污染者均对涉案固废的处置费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需要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更需注重调查取证行为的规范,避免在较高的社会关注下出现负面的舆论指向。本案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诉前,为了明确涉案固废的环境污染性质、处置方案和费用,以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范围等问题,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分别走访了上海浦江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探索出一条跨行政区划调查与核实的路径。



图5: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 【(2018)沪03刑初8号】单位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等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9.18

[2] 【(2019)沪03民初11号】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09.05

[3] 【(2019)沪民终450号】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12.25

[4]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YKJpkOfXDQ5P9Y6fZ2wirQ

[5] 检察日报,《以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解决"洋垃圾"危害环境隐患》,https://mp.weixin.qq.com/s/HZq1y-l-gZe7VZH_TTG-Ew

[6] 长三角生态环境律师团队,《检察院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三大理论与实践难点》,https://mp.weixin.qq.com/s/VOndfWMk15w32oWCs2n8HQ

[7] 《环保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https://mp.weixin.qq.com/s/0SlCNTbklxWbFfIo8zfj2Q

上一篇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