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构——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代表
2022-03-14

“目前黄河流域九省区的环境资源案件由各省区分开管辖,不利于跨省域的流域纠纷处理。”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授权设立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机构”条款,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

各自为政 缺乏统一司法协同机制

目前,黄河流域九省区高院都构建了自己的生态司法体系,迎来了黄河流域司法专门化的新开端。但流域环境司法体系的确立,现阶段仅停留在现有行政区划内,缺乏统一协同机制,特别是在跨省域的流域纠纷处理上,以行政区划为单元各行其是的情况比较突出。


“前不久,中央提出要强化黄河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提高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张海波说,鉴于此,对黄河流域跨省区环境资源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辖显得更加紧迫。


以黄河上游为例,上游流经青海、甘肃、四川、宁夏、内蒙古五省区,近年来多起公共环境事件均发生在黄河流域省际交界,如武威荣华公司向腾格里沙漠排污案、宁夏隆德工业园区污染静宁县渝河水库案、陇南陇星锑矿公司废水污染西汉水案、青海民和金星水电公司污染黄河兰州段事件等。


张海波认为,由于目前黄河上游五省区的环境资源案件由各省区分开管辖,各省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司法理念不尽相同、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统一,虽然各省之间积极推进构建省际司法协作机制,但囿于现行的行政体制,协作的力度较为有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系统性治理缺乏体制机制保障,特别是在跨省际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的情况仍然存在。


类似情况在黄河中下游省份也时有发生。


跨省际管辖 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张海波认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迫切要求黄河流域人民法院有新的担当和创新的智慧。


他表示,打造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机构,建立跨省重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全国设立了四个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其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承担着西北地区环境司法领域开展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职责使命,而郑州作为黄河沿线规模体量最大的城市和黄河文化孕育形成的重要发源地之一,郑州环境资源法庭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功能意义不言而喻。


“当前,环境资源法庭经过3年的运行,已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资案件的成熟路径。”张海波建议,可依托这一平台,将兰州和郑州两个环境资源法庭分别升级打造为黄河流域上下游环境资源法庭,分别集中管辖黄河上游和中下游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案件。但构建跨省际的案件管辖机制已经突破了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予以授权。


建议黄河保护法 增设授权条款


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这为加强流域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国家逐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出台的意见也日趋完善,形成了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规定,为生态恢复性司法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制基础。


为此,张海波建议,在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黄河流域特点和功能的需要,建立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


张海波认为,在此基础上,可以明确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五省区黄河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兰州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四省黄河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郑州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


“在统一司法管辖基础上,可以实现构建流域政府间协商决策机制。”张海波建议,进一步打破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与岸上的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建立“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席会商制度”,针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保护战略、水污染物治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问题展开全方位对话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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