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作者|罗培新 法学教授
抢夺公章,除了抢走几块木头,啥也抢不走。
打一个通俗的比喻:在战场上,你抢了司令的军装,司令仍然可以身着便服发号施令。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千条万条,首要一条是通知全体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否则,决议要么不成立,要么不合法或者可撤销。
印章具有主体识别与意识表示识别的双重后果,在美国一些州,适格的签字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可以只认签字不认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营商环境优化的一大成果。木头章被抢了,分分钟可以推出电子印章。
当当网,是时候考虑全面启用电子印章了。
“2020年,真是什么都没干,就光见证历史了……”。戏谑调侃之言,又“当当当地”应验了。
4月26日,媒体报道称,当当网创始人之一李国庆,率4位大汉上门,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
当当网则见招拆招,发布严正声明,称公司已经报警,所有公章均已作废。
声明如下:
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令人叹而观止的是,当当网同时宣布的遗失公章的清单,细细数来,公司公章加财务章,竟有47枚之多!
4月27日中午,李国庆在其微博发表言论称,其召集股东会议,赢得了53.865%的投票,被选举为董事长、总经理,还晒出了公章。
抢夺公章,除了几块木头,啥也抢不走
这则事件,带来了几个有趣的问题:
其一,“抢夺公章”,是否会带来当当网控制权的变更?当然不会。4月26日当晚的媒体沟通会上,当当副总裁阚敏称,当当网从美国完成私有化后,俞渝持有当当网股权52.23%,李国庆为22.38%,二人的孩子持有18.65%(由父母持有),公司目前掌握在俞渝手中。李国庆想通过事实占有公章,来达到变更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当然无法实现。打一个通俗的比喻,在战场上,你抢了司令的军装,司令仍然可以身着便服发号施令。你说的话,依然算不了数。
值得关注的是,李国庆称,已经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以俞渝与其持股超过91%的股权,选举自身成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关键的问题是,这次股东会是否成立?如果没有通知大股东俞渝,则存在重大瑕疵,可被宣布撤销,或者虽然通知了但后者对决议内容表示反对,则股东会决议将被视为没有通过,另外,提前通知股东的天数是否足够,也存在疑问。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其二,当当网声明的法律意义在于,直接宣布公章作废,完成了市场风险警示。避免他人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与“被代表的”当当签署的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原件去挂失公章,日后重新刻制。这一波操作,完全是常理常识范围内的反应。
其三,李国庆带人抢夺公章,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公章物件本身,刻制成本每枚100—1000元计,按照重置成本计,47个印章,加起来也不值几个钱。此举是否破坏了公司经营秩序,或破坏了商誉,值得研究。毕竟,“抢”东西,总是不好的。
换一个角度,如果私刻了47枚公章,那可不得了,可以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构成私刻公司印章罪,直接定罪量刑了。基于此前双方纷纷扰扰的现实,此事只会被理解为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而已,应当不会进入刑事领域。
其四,一个附带的问题是,在宣布47枚印章无效之后,当当网接下来会选择用什么方式完成意识表示的识别?是否可以考虑全面启用电子印章?
置备公司印章,并非世界通行的商事惯例
我国实践中,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除法人章外,其它4个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印章的法律意义有二:其一,主体身份识别,公司印章本身,即表明了这是A公司而不是B公司、C公司……其二,意思表示识别,在文件、合同等盖上了A公司印章,即表明这些内容A公司是认可的。
然而,从世界范围看,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置备公司名章,主体识别与意思表示识别,可以通过签名来实现。
根据张巍教授研究,美国《特拉华普通公司法》第103条a款2项明确规定,该法所谓需要签署的文件,只需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即可;同条b款2项规定,所谓需要认证的文件可以只经签字,“无需其他”,签字人如有欺诈将受伪证罪惩处。此外,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等商业大州的公司法均不要求公司在对外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上盖章。
实际上,早在1925年的判决中,特拉华法院就明确公司对外发行的票据无需盖章即生效力,并且认为在那时,美国法律就早已确立盖章不是公司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之合同的必要条件(Peyton-Du Pont Securities v. Vesper Oil and Gas)。
看来,这些地方,采取的是模式是:简式意思表示+高昂的违法成本。
当然,有些公司会出于仪式或者装饰需要刻制公章,但只要有签字,是否盖章对文件的法律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且,即便盖章,美国的公司一般也就只有一颗,不像中国要置备五颗。
至于如何区分签字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美国公司的做法是:代表公司签字的时候,文件上会特别注明签字人的身份,而签字人是不是得到授权,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初由董事会决议确定特定一个或者几个公司管理人员作为授权签字人,同时,这项决议提交州务卿备案,公众可以从那里查核。
其实,即便要置备印章,也可以不用刻制橡皮图章或者木头印章,在这个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电子印章在法律与技术层面,已然完全没有问题。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加盖公章已经成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上,从未要求加盖实物印章。
从实物印章走向电子印章,是营商环境优化的一大成果。两年来,走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笔者记得,2019年4月4日,国务院营商环境督查组在督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相关领导在介绍商事制度改革时,归纳了我国的改革方向:第一,商事登记,必须强化线上流程,要向新西兰学习,能够在线上完成的,都在线上完成。世行的方法论认为,通过线上完成的,只计为0.5天;如果需要线下完成的,则计为1天;第二,社保登记与员工登记,整合进企业注册登记平台之中;第三,引入安全数字认证系统支持的电子印章,代替公司实物印章,因为世行认可电子印章,而且不产生费用;第四,引入电子发票,特别是将电子发票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的论争还相当激烈,最后我们得出结论:既然电子印章的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在电子政务领域普遍适用了,就完全可以适用于商务领域,也就是说,企业设立者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自动生成一个电子印章,同时交付密钥,企业如果需要,可以自行刻制物理印章。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申领发票,这样就可以减少两个环节,降低400元的费用,我国的排名,又可以提升。循着这样的改革思路,这两年,世行营商环境的我国“开办企业”排名,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从全球第98名上升至第27名。本着固化改革成果的考量,2020年4月10日颁布并施行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2条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第33条规定,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上海实现了政务领域与商务领域全面使用电子印章。同样地,作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城市的北京,也完成了同样的改革。因而,从成本、安全性、可识别性考虑,电子印章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当当网可以考虑全面推行。届时,只要保存好密钥,就不太容易被“抢”走啦!